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賦閣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雪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淑嫻等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2,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吳淑嫻、張智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