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590號
原 告 解堯麟
被 告 黃兆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9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9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1至73頁)。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