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3年度,537號
MLDV,113,苗小,537,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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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537號
原 告 蔡侑霖
訴訟代理人 凃淑慧
被 告 鄭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06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差額1,0
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 年9 月間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
新臺幣(下同)37,060元,兩造約定同年10月5 日清償,惟被告
屆期仍未返還借款,經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返還,爰請求被告返
還借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7,060元。經查,原告前開主
張有其所提匯款明細、發票通知及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參
,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
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返還前開借款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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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