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517號
原 告 邱歆雅
被 告 彭新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基於無任何原因,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在苗栗縣公館鄉地
區以華南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新臺幣15,000元至被告所有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0銀行帳號等情,有匯款單、中國
信託銀行函被告開戶登記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為證,堪信為真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