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建榮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1年8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2 請提出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收入證明(如薪資帳戶存摺影本),並提出受扶養人劉林鳳梅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3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4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車輛(車號:00-0000)現值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成立後毀諾,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