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蔣尚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2 聲請人自111年6月迄今每月薪資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應顯示遭強制執行扣薪前之薪資數額)。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3 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 聲請人名下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5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1年6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6 聲請人所營「穎將男女服飾」自112年7月設立迄今之各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7 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8 聲請人所列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支出徐阿美之扶養費,逾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新臺幣17,076元)及按聲請人扶養義務比例計算之金額(17,076元×1/3=5,692元),應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並檢附證明文件,或陳明改以前開金額計算。 9 受扶養人徐阿美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收入證明(如薪資帳戶存摺影本),並提出徐阿美之扶養義務人親屬系統表。 10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11 陳報聲請人名下車輛(車號:000-0000)現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2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 13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曾參與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毀諾,請就協商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事由,提出說明及相關資料。 14 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目前每月薪資約34,000元,每月支出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共41,247元(不含房貸還款)。倘若如此,聲請人應無餘額可供清償債務,請說明若本院准予更生,聲請人如何提出合理之更生方案,而有進行更生程序之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