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708號
MLDV,113,司票,708,2024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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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鍾孟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建鈞於民國113年3
月27日簽發之本票1紙,面額新臺幣100,000元,到期日未載
,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為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
款所明定,此為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查聲請人提出之
本票正本,未記載票面金額,核屬無效之本票,不得據此請
求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則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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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