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79號
MLDV,113,司拍,79,2024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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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後龍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子琴


相 對 人 鍾金松楊進財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被繼承人楊進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楊進財於民國111年7月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予聲請人,嗣於111年10月12日將擔保債權總金額變更
為170萬元,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因簽訂授信契據所負之借款、透支、貼現
、承兌、票據、墊付應收款項、保證、利息、遲延利息違
約金等授信債務及損害賠償、代墊保險費、代墊管理費、
實行抵押權費用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6月28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
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楊進財分別於①111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借
款日期自111年7月1日至118年7月1日止;②111年10月14日
向聲請人借款40萬元,借款日期自111年10月14日至116年
10月14日止;③111年7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40萬元,借款
日期自110年7月14日至115年7月14日止;④112年9月26日
向聲請人借款16萬元,借款日期自112年9月26日至117年9
月26日止,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且如未按月清償本息
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楊進財自112年10月26日起陸
續未依約清償利息,尚欠本金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又被繼承人楊進財已於112年11月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
均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76號民事裁定指
鍾金松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列其為相對人,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
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本院113年度司繼
字第27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另經本院於113
年8月12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於同
年月15日僅具狀表示有收到聲請人報明債權總額及提示借據
影本等語,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後龍鎮 苦苓腳 3632 340 全部 2 苗栗縣 後龍鎮 苦苓腳 3642 440 全部 3 苗栗縣 後龍鎮 苦苓腳 3657 45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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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