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623號
MLDV,113,司促,6623,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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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麗即許蔡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82,85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許龍威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
蔡麗即許蔡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九筆,
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38,863元整,並約定應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依據借據約定,
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
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
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許龍威自113年5月24日起即未
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482,85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借款人許龍威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死亡,另債務人蔡麗
許蔡麗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6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2856元 蔡麗即許蔡麗 自民國113年0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2856元 蔡麗即許蔡麗 自民國113年0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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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