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351號
MLDV,113,司促,6351,2024091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謝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932元及新臺幣38,189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 謝碧霞 於民國(以下同)94年8月1日
,向聲請人訂定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乙份,約定借款新臺幣
7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
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於民國(以下同)94年8
月1日,向聲請人訂定現金卡契約書乙份(證2),約定借款
新臺幣7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
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所載。(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
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26,932元,及自民國100年2月15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15%計算之利息;已違約積欠聲請
人本金新臺幣(下同)38,198元,及自民國100年1月15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利率15%計算之利息,。依約定書條款之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證1:契約書(30萬、49萬)。證2:帳務資料(26,932元、38,19
8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3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32元 謝碧霞 自民國100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38189元 謝碧霞 自民國100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32元 謝碧霞 無 無 無 001 新臺幣26932元 謝碧霞 無 無 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