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170號
MLDV,113,司促,6170,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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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羅亭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30,38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亭宇於民國111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04日止累計10,856元正未給付,其中10,599元為本金
;25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債務人羅亭宇於民國110年05月20日向債權人
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117年0
5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3年09月04日止累計172,153元正未給付,其中165,84
8元為本金;5,51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羅亭宇於民國111年06
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85,249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0日
起至民國114年06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04日止累計38,062元正未
給付,其中37,295元為本金;76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羅亭宇向債
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
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8月05日止累計9,312元正未給付,其中8,928元為消費款
;38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
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1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99元 羅亭宇 自民國113年09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5848元 羅亭宇 自民國113年09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7295元 羅亭宇 自民國113年09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8928元 羅亭宇 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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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