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111號
MLDV,113,司促,6111,2024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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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債 權 人 黎一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鄧江月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
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此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7款、第40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鄧江月桂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請求債務人給付分割共有物之金錢補償,已經本院112年度
苗簡字第245號民事判決確定,命債務人鄧江月桂應給付債
權人補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685元。而本件債權人
再就上開補償金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為重複聲請。依首
開規定,債權人既已取得確定判決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
請強制執行,毋庸另行向本院就相同原因事實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是債權人之聲請並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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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