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473號
MLDV,113,司促,5473,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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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建國大樓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孟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子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
10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債權人聲請人未表明相對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
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19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相
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於同年9月5日送達聲請人,然逾
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本院無從確認相對
人之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
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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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