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76號
MLDV,113,勞補,76,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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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6號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政


被 告 陳華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459,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
二、被告陳華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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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