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2年度,908號
MLDV,112,苗簡,908,2024093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908號
原 告 吾愛屋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德
訴訟代理人 吳美敏
被 告 李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00號詐欺事件之偵查
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乃主張被告前透過原告仲介而出售其所有坐落苗栗縣
○○鎮○○街00號2樓房屋(下稱原告系爭房屋)予訴外人鄒建
紅,並向鄒建紅買入渠所有坐落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1
1樓房屋(下稱鄒建紅所有房屋),被告自應給付原告服務
報酬共25萬元等語;而被告則辯稱其出售及買入上開房屋係
鄒建紅等人詐騙所致,其已對鄒建紅等人提起詐欺告訴,
故上開買賣契約當予撤銷,其自毋庸給付原告上開仲介費等
語。而查,被告確已就上開房屋買賣事宜對鄒建紅等人提起
詐欺告訴,而鄒建紅等人所涉詐欺等犯罪嫌疑,現由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
00號偵查中(下稱系爭偵查案件),迄未偵查終結,有本院
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資料在卷可參,並
經本院調取系爭偵查案件之刑事告訴狀核閱無訛,則被告是
否確係遭鄒建紅等人詐欺而簽訂上開買賣契約,被告得否據
此為撤銷上開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自與原告可否向被告請
求本件上開仲介費等情核屬有涉,是系爭偵查案件確有影響
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偵查終結(含起訴或不
起訴等)及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即若遭起訴後之刑事審判
程序)並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原告已當庭表示
同意於本件刑事偵查及審理程序終結前,先行裁定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85至186頁),是本院認有於系爭偵
查案件偵查終結並告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1/1頁


參考資料
吾愛屋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