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15號
原 告 黃添吉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賴軒逸律師
被 告 黃秋香
許正強
黃秀鳳
魏許添娥
黃金發
黃品蓁
陳秀卿
黃紫瑜
黃沛綺
黃紳誌
許瑋華
許平順
黃韻軒
黃舒怡
鄭順元
鄭常樂
鄭威宸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至益
被 告 林美鳳
邱翠怡
黃莊錦鳳
何莊足
莊招治
莊雅媛
莊麗玲
莊進來
莊連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被繼承人黃頂所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分
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擔。
理 由
壹、事實概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黃頂於民國84年7月20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子孫,應繼
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依法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兩造就系爭遺產亦無不
能分割之約定,惟迄今未能以協議方式分割;又被繼承人黃
頂於60年農曆10月16日訂立財產分配書,將附表一編號1之
房屋以大廳中心為準以東部分,分由原告黃添吉取得,以西
部分由其長女黃賢取得,而編號1建物大廳中心以西部分目
前均無人使用,因此請求將編號1建物及坐落苗栗縣○○鎮○○○
段00000地號土地所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地上權,分由原
告取得,原告願以金錢找補其他繼承人,其餘遺產由兩造依
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爰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黃秋香辯稱略以:對於遺產範圍及應繼分比例不爭執, 同意附表一編號1之房屋依被繼承人黃頂所立之財產分配書 分配,編號2之地上權由原告取得。
三、被告邱翠怡辯稱略以:對於遺產範圍及應繼分比例不爭執, 請求依法分配。
四、被告許瑋華辯稱略以:同意原告分割方案。五、其餘被告未到庭或具狀陳述任何意見。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黃秋香、邱翠怡、許瑋華以外之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形,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 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 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 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 、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 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分 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即得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 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 於各有人、(二)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 法第1151條、第830 條第2 項及第824 條亦規定甚明,可資 參照。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頂於84年7月20日死亡,遺留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 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 遺產依法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兩造就系爭遺產亦無不能
分割之約定,惟兩造迄今未能以協議方式分割等情,業據提 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渠遺產稅逾核課 期間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黃秋香、邱 翠怡、許瑋華到庭所不爭執,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 理由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出書狀陳述任何意見,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自應准許。
四、次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各共有人 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 項定有明文。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定。 又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應具 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 、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 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頂 於60年農曆10月16日訂立財產分配書,將附表一編號1之房 屋以大廳中心為準以東部分,分由原告黃添吉取得,以西部 分由其長女黃賢取得,並提出財產分配書影本為證,而編號 1房屋目前僅原告單獨使用,為此請求將編號1房屋及其坐落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之編號2地上權,分配予原 告單獨取得,原告願就編號1之房屋依廣地不動產估價師事 務所之鑑價金額39,422元(計算式:103.47平方公尺X381元/ 平方公尺),編號2之地上權依土地公告現值核算價額661,15 0元(計算式:132.23平方公尺X5,000元),按應繼分找補其 他繼承人,找補金額詳如附表三所示;編號3至8之土地則由 兩造按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本院審酌原告主張附表一編 號1房屋目前為其單獨使用,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併考量編 號1房屋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上,編號1房屋 及編號2地上權之權利歸屬自應合一,惟本件繼承人合計27 人,若編號1房屋及編號2地上權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原物分 割或分別共有,將使法律關係複雜化,不利房屋及地上權之 經濟效用,倘由原告單獨取得,並由原告以金錢補償其餘繼 承人之方式分割,可使房屋及地上權之歸屬及利用關係單純 化,避免日後衍生拆屋還地等糾紛,亦能使房屋為完整之使 用收益,較符合房屋之經濟效益,且原告就房屋部分願依鑑 價金額補償,地上權部分願依公告現值補償,亦無違其他繼 承人之利益,故本院認將編號1房屋及編號2地上權分由原告 取得,並由原告以金錢找補其他繼承人之分割方式,尚屬合 理妥適;其餘不動產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對於 繼承人無不利益情形,故本院認被繼承人所遺附表一所示遺 產,應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五、末按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 地位,且均蒙其利,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 平,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宛軒 附表一
編號 遺產明細 面積、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苗栗縣○○鎮○○里0鄰00號房屋(苗栗縣○○鎮○○○段00○號建物,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103.47平方公尺、全部 由原告單獨取得,並由原告依附表三所示金額找補被告。 2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南地所資字第087541號地上權 132.23平方公尺、全部 同上 3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611平方公尺、1/4 原物分割,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 4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5平方公尺、1/4 同上 5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337平方公尺、1/4 同上 6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38平方公尺、全部 同上 7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91平方公尺、全部 同上 8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50平方公尺、1/4 同上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
繼承人 應繼分 原告黃添吉 1/5 被告黃秋香 1/5 被告許正強 1/30 被告黃秀鳳 1/30 被告魏許添娥 1/30 被告黃金發 1/90 被告黃品蓁 1/90 被告陳秀卿 1/150 被告黃紫瑜 1/150 被告黃沛綺 1/150 被告黃紳誌 1/150 被告許瑋華 1/60 被告許平順 1/60 被告黃韻軒 1/180 被告黃舒怡 1/180 被告鄭順元 1/450 被告鄭常樂 1/450 被告鄭威宸 1/450 被告林美鳳 1/10 被告邱翠怡 1/10 被告黃莊錦鳳 1/35 被告何莊足 1/35 被告莊招治 1/35 被告莊雅媛 1/35 被告莊麗玲 1/35 被告莊進來 1/35 被告莊連春 1/35
附表三
補償總金額:700,572元(附表一編號1房屋39,422元+編號2地上權661,150元) 姓名 分配比例 補償金額 黃秋香 1/5 140,114元 黃添吉 原告本人,無須補償 許正強 1/30 23,352元 黃秀鳳 1/30 23,352元 魏許添娥 1/30 23,352元 黃金發 1/90 7,784元 黃品蓁 1/90 7,784元 陳秀卿 1/150 4,670元 黃紫瑜 1/150 4,670元 黃沛綺 1/150 4,670元 黃紳誌 1/150 4,670元 許瑋華 1/60 11,676元 許平順 1/60 11,676元 黃韻軒 1/180 3,892元 黃舒怡 1/180 3,892元 鄭順元 1/450 1,557元 鄭常樂 1/450 1,557元 鄭威宸 1/450 1,557元 林美鳳 1/10 70,057元 邱翠怡 1/10 70,057元 黃莊錦鳳 1/35 20,016元 何莊足 1/35 20,016元 莊招治 1/35 20,016元 莊雅媛 1/35 20,016元 莊麗玲 1/35 20,016元 莊進來 1/35 20,016元 莊連春 1/35 20,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