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71號
原 告 胡心如
被 告 葉語蕎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13年度易字第5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葉語蕎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
以113年度易字第51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確定,揆諸首揭規
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妙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