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55號
MLDM,113,訴,55,2024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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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羿葦


選任辯護人 江彥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刑法第25條第2項」,應更正為「刑法第30條第2項」。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論罪科刑部分,於㈠新舊 法比較中所載「刑法第25條第2項」,經比對該判決後述刑 之減輕事由部分,顯係「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誤寫,而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更 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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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