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8號
113年度訴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奕橙
選任辯護人 羅健瑋律師
被 告 陳冠霖
吳奕達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59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863號)及
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奕橙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陳冠霖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吳奕達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賴奕橙、陳冠霖、吳奕達均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俗稱 「喵喵」)、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1-甲基苯基-1-丙酮 、2-溴-4-甲基苯丙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 品、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未經許可,不得製造, 賴奕橙先於民國112年7月1日起承租址設苗栗縣○○市○○路00○ 0號鐵皮屋作為製毒處所,嗣於同年00月間與陳冠霖、吳奕 達共同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賴奕橙將已呈泥狀的毒品(泥狀毒品製造過程 為1-甲基苯基-1-丙酮加入溴後,即成為2-溴-4-甲基苯丙酮
,2-溴-4-甲基苯丙酮若加入純甲胺則成為甲基甲基卡西酮 ,若加入二甲胺則成為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交付予陳 冠霖、吳奕達,由吳奕達、陳冠霖負責將上開泥狀毒品曬乾 後過篩、研磨後分裝成一包一斤,以上述方式共同製造含有 混合「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嗣經警先後於113年1月7日、4月11 日搜索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案以下所引各項對被告3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 檢察官、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訴178 卷第477頁至第478頁、本院訴188卷第102頁至第103頁) , 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並無證 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 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 、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 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規定而為,依刑事訴訟 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規定,應有證據能力。三、本案判決以下引用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 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 證據程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 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奕橙、陳冠霖、吳奕達坦承在卷 (見本院訴188卷第195頁至第196頁),復有證人張鈺媜、 林俞言於警詢之證述可參(見偵159卷第279頁至第282頁、 第377頁至第380頁),亦有搜索鐵皮屋現場照片、監視器擷 圖(見他7卷第27頁至第45頁、偵159卷第77頁、第95頁至第 135頁)、手機對話擷圖(見偵159卷第45頁至第75頁、第40 1頁至第402頁)、租賃契約書(見偵159卷第291頁至第301 頁)、合作金庫113年1月22日回函(見偵159卷第339頁)、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159卷 第341頁至第355頁)、BTD-080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5 9卷第369頁)、新竹市警察局鑑識科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見 本院訴178卷第143頁至第412頁)。此外,扣案如附表一編 號1⑴至⑹、編號2、編號4⑴、編號5⑴、編號6⑴、編號8、編號1
0、編號11、編號12、編號13、編號15⑴至⑹、編號16所示之 物,經送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鑑定,均檢出如附表 一上開編號「備註」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或先驅原料第四級 毒品成分,有該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 書存卷可查(見偵159卷第433頁至第466頁),足認被告3人 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刑事法之製造行為,乃指運用各種原、物料或方法予以加工 ,製成其特定目的之產品,所採取之一切措施。且該製造行 為常係一連串之繼續舉動或歷程,若產品初經完成,復施以 純化,或液化、結晶等求其精進之加工,仍屬製造之一環。 至其既、未遂之區別,應以已否違反法規範所禁制之目的為 斷,凡製成客體,已具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者,即 屬既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0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 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 製品,此觀該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即明,並未限定其型態為 固體、液體,而應以製出物質之分子結構是否已由毒品先驅 原料之原有結構經化學變化為毒品之結構而為判斷(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上述 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二種以上毒品之行為,已將毒品先驅原料 「1-甲基苯基-1-丙酮」、「2-溴-4甲基苯丙酮」之原有結 構,經添加其他化學原料並透過製毒設備運轉產生化學作用 ,而製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禁制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依上開說明, 自屬已達既遂之程度,不因部分毒品之型態係固體、液體, 或尚未經過烘乾步驟而異其認定。
二、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 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被告3人 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3人自112年00月間某日起至113年1月7日為警查獲止, 於上開鐵皮屋內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行為 ,係基於製造毒品之單一目的,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持續為 之,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724號移送併 辦部分,與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事證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 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說明。
五、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被告3人所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部分:
1.被告陳冠霖、吳奕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見偵 159卷第253頁至第257頁、第413頁至第415頁、偵2863卷第3 57頁至第364頁、本院訴178卷二第49頁),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賴奕橙於113年4月11日偵訊及聲請羈押庭時均否認製造 第三級毒品犯行,辯稱:租用上址鐵皮屋是要創業做水電, 但一直閒置,後來是陳冠霖要承租,我就租給他,不知陳冠 霖在該處做何事等語(見偵2863卷第319頁至第321頁、第35 7頁至第364頁),嗣經檢察官於113年5月15日向本院追加起 訴而繫屬本院,始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見本院訴188卷 第23頁至第27頁),是被告賴奕橙不符合偵查自白之要件, 而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被告賴奕 橙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其符合偵查自白之要件等語,與法律 規定未合。
㈡刑法第59條部分:
1.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本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 定,係推翻立法者之立法形成,就法定最低度刑再予減輕, 為司法之特權,適用上自應謹慎,未可為常態,其所具特殊 事由,應使一般人一望即知有可憫恕之處,非可恣意為之(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5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條之 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背景或環境,在 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或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2.被告賴奕橙所犯如前揭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罪,固係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應予非難,惟 本院考量其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參(見本院訴188卷第19頁),其第一次犯罪即犯 下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雖不可取,然念及其終能於本院 審理時面對自己之過錯,坦承犯行,若處以前揭經法定刑之 刑度,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亦無從與前科累累 之毒梟惡行有所區隔,是其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之重刑,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對
被告賴奕橙所犯如前揭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罪,斟酌其偵查中否認、審理時坦承之犯後態度,酌量減輕 其刑,並與前揭加重之規定,依法先加後減之。 3.至被告陳冠霖、吳奕達部分,其等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9條第3項之罪,經同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加重,再適用同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刑期後,併衡酌其等製造毒品之行為對他人身心健康、社會秩序造成之危害程度,本院認客觀上已無再量處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而有情堪憫恕之情形,故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尚難採納。 六、爰審酌被告3人均知悉第三級毒品屬戕害人身心之毒品,對 社會秩序之危害至深,竟無視上開毒品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精 神障礙、性格異常,甚或造成生命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 依賴性,而為本案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不 法犯行,且遭查獲之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若流入市面 ,對於社會治安及國民身心健康顯可造成相當危害,應予嚴 懲;惟考量被告陳冠霖、吳奕達犯後於偵查、審理均坦承犯 行,被告賴奕橙於偵查中否認、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兼 衡其等前科素行(參被告3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被告3人之犯罪動機、目的、製毒之期間、製造毒品 之數量、分工方式(被告賴奕橙為主要角色,邀被告陳冠霖 、吳奕達為本案犯行),暨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 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訴188卷第199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之刑,以期相當。 肆、沒收: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⑴至⑹、編號2、編號4⑴ 、編號5⑴、編號6⑴、編號8、編號10、編號11、編號12、編 號13、編號15⑴至⑹、編號16所示之物,分別檢出本案製成之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1 -甲基苯基-1-丙酮」、「2-氯-甲基苯丙酮」等成分(詳如 附表一上開編號之備註欄所示),均屬違禁物,且經被告3 人自承為其等製造第三級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過程所用及所 得之物(見本院訴178卷二第44頁),屬被告3人所有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主文第4項宣告沒收。另裝有 上述毒品之包裝袋及容器,均因有毒品殘留而難以完全析離 ,應視同違禁物,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因送鑑用磬之 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 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 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如附表一編號⑺至⑼、編號3、編號4⑵ 、⑶、編號5⑵、編號6⑵、編號7、編號9、編號14、編號15⑺、 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製造毒品所用或本案聯繫彼此所用之物 等語(見本院訴178卷二第44頁、第50頁至第51頁),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於主文第4項宣告 沒收。
㈢至其餘扣案物品,尚無事證認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以諭 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昭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得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9 ︶ ⑴液體 2桶 ①證物編號A14-1,經檢視為黃色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1.94公克,驗餘淨重11.30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 ②證物編號A14-10,經檢視為黃褐色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2.39公克,驗餘淨重11.50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及1-甲基苯基-1-丙酮等成分。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52頁至第453頁、第455頁) ⑵液體 12桶 ①證物編號A14-2,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7.46公克,驗餘淨重16.87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②證物編號A14-3,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6.57公克,驗餘淨重15.90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③證物編號A14-5,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7.97公克,驗餘淨重17.14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④證物編號A14-6,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8.16公克,驗餘淨重16.75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⑤證物編號A14-7,經檢視為淡藍色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5.79公克,驗餘淨重14.31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⑥證物編號A14-12,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8.69公克,驗餘淨重17.20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⑦證物編號A14-13,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7.07公克,驗餘淨重15.71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⑧證物編號A14-15,經檢視為淡藍色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4.18公克,驗餘淨重13.15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⑨證物編號A14-29,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6.97公克,驗餘淨重15.91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⑩證物編號A14-31,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6.42公克,驗餘淨重15.53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⑪證物編號A14-36,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9.79公克,驗餘淨重18.90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⑫證物編號A14-44,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5.23公克,驗餘淨重14.42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53頁至第456頁、第458頁至第459頁) ⑶液體 2桶 ①證物編號A14-8,經檢視為黃色(上層)/淡黃色(下層)之分層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3.95公克,驗餘淨重11.42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氯-甲基苯丙酮等成分。 ②證物編號A14-26,經檢視為黃褐色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4.90公克,驗餘淨重14.25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1-甲基苯基-1-丙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氯-甲基苯丙酮等成分。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54頁、第457頁) ⑷液體 1桶 證物編號A14-14,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5.94公克,驗餘淨重14.63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55頁至第456頁) ⑸液體 1桶 證物編號A14-18,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4.88公克,驗餘淨重13.77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2-氯-甲基苯丙酮及1-甲基苯基-1-丙酮等成分。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56頁) ⑹液體 3桶 ①證物編號A14-23,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6.45公克,驗餘淨重15.54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等成分。 ②證物編號A14-24,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9.95公克,驗餘淨重18.83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等成分。 ③證物編號A14-42,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毒品淨重18.13公克,驗餘淨重17.06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等成分。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56頁至第458頁) ⑺液體 2桶 ①證物編號A14-9,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驗前淨重15.29公克,驗餘淨重15.00公克。檢出非毒品成分。 ②證物編號A14-45,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淨重13.85公克,驗餘淨重13.22公克。檢出非毒品成分。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54頁至第455頁、第459頁) ⑻液體 26桶 證物編號A14-4、A14-11、A14-16、A14-17、A14-19至A14-22、A14-25、A14-27、A14-28、A14-30、A14-32至A14-35、A14-37至A14-41、A14-43、A14-46至A14-49 (未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⑼液體 1桶 證物編號A2至A5橘桶殘留 (附表二編號2,未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2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2 ︶ 晶體 1盒 證物編號AA,經檢視為黃色晶體,驗前淨重7.18公克,驗餘淨重6.96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及1-甲基苯基-1-丙酮等成分。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59頁) 3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3 ︶ ⑴藍色桶子 2桶 ①證物編號B1,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淨重12.94公克,驗餘淨重10.92公克。檢出非毒品成分。 ②證物編號B7,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淨重17.72公克,驗餘淨重15.68公克。檢出非毒品成分。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59頁) ⑵藍色桶子 6桶 證物編號B3、B4、B6、B8、B9、B17 (未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4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4 ︶ ⑴白色桶子 1桶 證物編號B14,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淨重14.60公克,驗餘淨重14.41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59頁至第460頁) ⑵白色桶子 2桶 ①證物編號B2,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淨重15.56公克,驗餘淨重15.05公克。檢出非毒品成分。 ②證物編號B20,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淨重14.92公克,驗餘淨重13.49公克。檢出非毒品成分。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59頁至第460頁) ⑶白色桶子 10桶 證物編號B5、B10、B11至B13、B15、B16、B18、B19、B21 (未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5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0 ︶ ⑴白色桶子 1桶 證物編號C1,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淨重16.53公克,驗餘淨重16.33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60頁) ⑵白色桶子 1桶 證物編號C2 (未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6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1 ︶ ⑴藍色桶子 1桶 證物編號C4,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淨重11.86公克,驗餘淨重10.98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60頁) ⑵藍色桶子 2桶 證物編號C3、C5 (未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7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2 ︶ 黑色桶子 17桶 證物編號C6 (未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8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3 ︶ 晶體 2箱 ①證物編號C7,經檢視為黃色晶體,驗前淨重6.93公克,驗餘淨重6.62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及1-甲基苯基-1-丙酮。 ②證物編號C8,經檢視為黃色晶體,驗前淨重9.81公克,驗餘淨重9.35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及1-甲基苯基-1-丙酮。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60頁至第461頁) 9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4 ︶ 疑似溴化物 3箱 證物編號C9至C11 (未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10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5 ︶ 粉末 2包 ①證物編號D1,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3.57公克,驗餘淨重3.4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②證物編號D2,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3.61公克,驗餘淨重3.5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45頁至第446頁) 11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6 ︶ 粉末 22包 ①證物編號E1-1,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2.52公克,驗餘淨重2.4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②證物編號E1-2,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5.03公克,驗餘淨重4.9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③證物編號E1-3,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3.18公克,驗餘淨重3.1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④證物編號E1-4,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2.88公克,驗餘淨重2.8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⑤證物編號E1-5,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3.75公克,驗餘淨重3.6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⑥證物編號E1-6,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2.35公克,驗餘淨重2.2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⑦證物編號E1-7,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24公克,驗餘淨重4.1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⑧證物編號E1-8,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3.61公克,驗餘淨重3.5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⑨證物編號E1-9,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20公克,驗餘淨重4.1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⑩證物編號E1-10,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2.66公克,驗餘淨重2.6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⑪證物編號E1-11,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72公克,驗餘淨重4.6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⑫證物編號E1-12,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17公克,驗餘淨重4.1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⑬證物編號E1-13,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28公克,驗餘淨重4.2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⑭證物編號E2-1,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01公克,驗餘淨重3.9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⑮證物編號E2-2,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3.21公克,驗餘淨重3.1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⑯證物編號E2-3,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3.48公克,驗餘淨重3.3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⑰證物編號E2-4,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88公克,驗餘淨重4.7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⑱證物編號E2-5,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6.61公克,驗餘淨重6.4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⑲證物編號E2-6,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13公克,驗餘淨重4.0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⑳證物編號E15,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3.76公克,驗餘淨重3.6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㉑證物編號E16,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5.44公克,驗餘淨重5.3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㉒證物編號E17,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3.90公克,驗餘淨重3.8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41頁至第445頁) 12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3 ︶ 粉末 3包 ①證物編號E11,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5.41公克,驗餘淨重5.3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②證物編號E12,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7.22公克,驗餘淨重7.1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③證物編號E13,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6.79公克,驗餘淨重6.6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46頁至第447頁) 13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0 ︶ 粉末 29包 ①證物編號F1,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7.30公克,驗餘淨重7.1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②證物編號F2,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3.71公克,驗餘淨重3.6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③證物編號F3,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19公克,驗餘淨重4.0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④證物編號F4,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46公克,驗餘淨重4.3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⑤證物編號F5,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72公克,驗餘淨重4.5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⑥證物編號F6,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5.18公克,驗餘淨重5.0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⑦證物編號F7,經檢視為黃色潮濕粉末,驗前淨重5.14公克,驗餘淨重4.9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⑧證物編號F8,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84公克,驗餘淨重4.7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⑨證物編號F9,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5.26公克,驗餘淨重5.1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⑩證物編號F10,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5.30公克,驗餘淨重5.1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⑪證物編號F11,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6.37公克,驗餘淨重6.2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⑫證物編號F12,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5.35公克,驗餘淨重5.2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⑬證物編號F13,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17公克,驗餘淨重4.0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⑭證物編號F14,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07公克,驗餘淨重3.9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⑮證物編號F15,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59公克,驗餘淨重4.4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⑯證物編號F16,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3.67公克,驗餘淨重3.5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⑰證物編號F17,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96公克,驗餘淨重4.8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⑱證物編號F18,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94公克,驗餘淨重4.8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⑲證物編號F19,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84公克,驗餘淨重4.7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⑳證物編號F20,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5.87公克,驗餘淨重5.7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㉑證物編號F21,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5.03公克,驗餘淨重4.9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㉒證物編號F22,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5.76公克,驗餘淨重5.6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㉓證物編號F23,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84公克,驗餘淨重4.7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㉔證物編號F24,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5.48公克,驗餘淨重5.3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㉕證物編號F25,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28公克,驗餘淨重4.2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㉖證物編號F26,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4.42公克,驗餘淨重4.3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㉗證物編號F27,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5.11公克,驗餘淨重5.0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㉘證物編號F28,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6.51公克,驗餘淨重6.4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㉙證物編號F29,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5.49公克,驗餘淨重5.3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47頁至第452頁) 14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3 ︶ ⑴液體 6桶 ①證物編號G1,經檢視為黃色液體,驗前淨重19.84公克,驗餘淨重19.59公克。未檢出毒品。 ②證物編號G2,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驗前淨重17.29公克,驗餘淨重16.62公克。未檢出毒品。 ③證物編號G3,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驗前淨重16.38公克,驗餘淨重16.09公克。未檢出毒品。 ④證物編號G4,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淨重15.38公克,驗餘淨重14.77公克。未檢出毒品。 ⑤證物編號G5,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淨重15.80公克,驗餘淨重14.65公克。檢出非毒品成分。 ⑥證物編號G19,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淨重13.73公克,驗餘淨重13.24公克。檢出非毒品成分。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61頁至第462頁) ⑵液體 34桶 證物編號G6至G18、G20至G40 (未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15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4 ︶ ⑴液體 1桶 證物編號H1,經檢視為黃色液體,驗前淨重11.92公克,驗餘淨重11.49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及1-甲基苯基-1-丙酮等成分。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62頁至第463頁) ⑵液體 4桶 ①證物編號H6,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淨重19.11公克,驗餘淨重18.41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②證物編號H7,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淨重17.00公克,驗餘淨重16.25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③證物編號H8,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淨重18.00公克,驗餘淨重17.28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④證物編號H12,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淨重18.92公克,驗餘淨重18.32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63頁至第464頁) ⑶液體 1桶 證物編號H10,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淨重13.90公克,驗餘淨重13.12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63頁至第464頁) ⑷液體 1桶 證物編號H18,經檢視為褐色(上層)/深褐色(下層)之分層液體,驗前淨重12.51公克,驗餘淨重11.7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64頁) ⑸液體 2桶 ①證物編號H19,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淨重13.91公克,驗餘淨重13.19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②證物編號H27,經檢視為褐色混濁液體,驗前淨重19.05公克,驗餘淨重18.47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64頁至第465頁) ⑹液體 2桶 ①證物編號H24,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淨重18.28公克,驗餘淨重17.55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②證物編號H30,經檢視為深藍色液體,驗前淨重14.71公克,驗餘淨重13.99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64頁至第465頁) ⑺液體 21桶 證物編號H2至H5、H9、H11、H13至H17、H20至H23、H25、H26、H28、H29、H31、H32 (未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16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6 ︶ 粉末 1包 編號46,經檢視為黃色粉末,驗前淨重5.28公克,驗餘淨重5.1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43660號鑑定書,見偵159卷第446頁)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攪拌器 3組 證物編號A1、A6、A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300公升水桶(橘桶) 4桶 證物編號A2至A5 (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磅秤 1個 證物編號A7 (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真空幫浦 1組 證物編號A8 (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蒸餾瓶 1瓶 證物編號A9 (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分液漏斗 1個 證物編號A10 (起訴書附表編號6) 7 濾紙 1盒 證物編號A11 (起訴書附表編號7) 8 工業用電扇 3臺 證物編號A13 (起訴書附表編號8) 9 塑膠漏斗 2個 證物編號A15綠色、A16紅色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0 水瓢 1個 證物未編號,綠色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 金屬漏斗 1支 證物未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2 濾紙 3盒 證物編號B24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3 篩網 1個 證物編號B25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4 監視器主機 (含電源線、轉接頭、滑鼠) 1組 證物未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5 小蘇打粉 11包 證物編號B26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16 封膜機 1臺 證物編號E3 (起訴書附表編號27) 17 磅秤 1臺 證物編號E4 (起訴書附表編號28) 18 電扇 1臺 證物編號E5 (起訴書附表編號29) 19 粉碎機 1組 證物編號E6、E7 (起訴書附表編號30) 20 攪拌棒 1支 證物編號E8 (起訴書附表編號31) 21 研磨機 3組 證物編號E9-1至E9-3、E10-1至E10-3 (起訴書附表編號32) 22 大空盒 8個 證物編號E14 (起訴書附表編號34) 23 小空盒 6個 證物未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35) 24 過篩籃 5個 證物未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36) 25 分裝勺 1個 證物未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37) 26 分裝袋 1批 證物未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38) 27 PVC手套 1盒 證物未編號,已開封 (起訴書附表編號39) 28 電暖器 3臺 證物編號F30至F32 (起訴書附表編號41) 29 監視器鏡頭 4顆 證物未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42) 30 中空盆 7個 證物未編號,原盛裝毒品之器具,所有人:陳冠霖 31 大空盆 27個 證物未編號,原盛裝毒品之器具,所有人:陳冠霖 32 iPhone SE手機 (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黑色,所有人:陳冠霖 (起訴書附表編號45) 33 iPhone 手機 (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所有人:賴奕橙 34 iPhone 手機 (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所有人:吳奕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