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3年度,740號
MLDM,113,苗簡,740,2024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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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漢澄



選任辯護人 田杰弘律師
張桐嘉律師
被 告 莊創富



趙珮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律師
被 告 劉宇澤



張子倫


陳羿嘉



連震



廖柏捷


廖阡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一、廖柏捷」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廖阡惠」。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一、廖伯 捷」之記載,乃屬誤寫,應予更正為「一、廖阡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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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