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漢澄
選任辯護人 田杰弘律師
張桐嘉律師
被 告 莊創富
趙珮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律師
被 告 劉宇澤
張子倫
陳羿嘉
連震
廖柏捷
廖阡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一、廖柏捷」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廖阡惠」。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一、廖伯 捷」之記載,乃屬誤寫,應予更正為「一、廖阡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