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3年度,717號
MLDM,113,苗簡,717,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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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7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麒懷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1223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
第288號),本院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爰不經通常訴訟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戴麒懷犯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財政
部關務署高雄關刑事案件移送書所附附件資料、船員個人申
報物品資料、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三
修正規定、出口報單、船舶修繕報單、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112年12月26日高普稽字第1121036691號函」外,其餘犯罪
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二、未依
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上1千萬
元以下罰金。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
,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2項之規定。所稱之
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
第2款、第45條第2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中
央主管機關財政部業於101年11月26日以台財庫字第1010373
6570號函公告,所稱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一、
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二、酒:
5公升。經查,被告戴麒懷於本案輸入之香菸數量為如附表
所示,已逾財政部101年11月26日台財庫字第10103736570號
函所許可之數量即1,000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
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七喜輪業者人員輸入私菸,為間接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輸入私菸,妨害主管機關
對菸品輸入之管理,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於本院坦承犯
行,本案私菸幸尚未流入市面即遭全數查獲;兼衡被告輸入
私菸之數量非少、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三項查獲應沒 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 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 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菸品 ,屬被告未經核准輸入而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主管機 關尚未先行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處分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參(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8號 卷),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 。
四、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1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千萬元為限。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3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表:




一、「DAVIDOFF GOLD」牌香菸8,870包。二、「DAVIDOFF CLASSIC」牌香菸4,430包。三、「紅雙喜」牌香菸420包。
四、古巴雪茄9,90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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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