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3年度,571號
MLDM,113,苗簡,571,2024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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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2、3行所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有如本裁定主文所 示之誤載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 旨之情況下,自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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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