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769號
MLDM,113,聲,769,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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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陳文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文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陳文雄(下稱受刑人)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
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及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等語。
二、按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
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又具保之被告
逃 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
繳納 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 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
,以法 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118條
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3萬元,由受刑人陳文雄繳納現金後釋放。又受刑
人所犯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5年1月、併科罰金3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
12年度上訴字第268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嗣聲請人傳喚
受刑人於民國113年3月20日下午2時10分到案執行,因受刑
人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拘提,然拘提受刑人無著,復
經聲請人再度傳喚受刑人於113年5月7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
,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再度以公示送達方式,
傳喚被告應於113年8月13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有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高雄市鳥松區公所嘉義市西區區公所苗栗縣銅鑼鄉公
所函文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足認受刑人
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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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