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695號
MLDM,113,聲,695,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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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劉錦樺



具 保 人 張維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維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維真因被告即受刑人劉錦樺(下稱 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檢署 檢察官於民國111年9月2日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 後,已釋放受刑人在案。又受刑人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 2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嗣送苗栗地檢 署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案經聲請人依法傳喚,另依具保 人之住居所函知其督同受刑人到案,然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 按時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派警前往其住所拘提無著,具保人 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或陳報所在等情,有苗 栗地檢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又受刑



人現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一情,有苗栗檢察署案管系統個案 矯正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憑 ,堪認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案執行,確已逃匿,揆諸上 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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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