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114號
MLDM,113,簡附民,114,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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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蕭美卿
被 告 彭聖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76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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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