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光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10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光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07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ㄧ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
16日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爾後,經臺灣苗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罹患身體疾病,而具有無法承受勞力事
務,生活無法自理,而上開裁定業於112年12月15日到期,
核屬刑法第99條所規範,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年未
開始,非得法院許可不得執行之情,而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
07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不起訴處分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所含成分、驗餘淨重及鑑定書,均詳附表所示),均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
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備註(均詳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80400139號鑑驗書,見毒偵1070卷第489頁至第491頁)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7193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7694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7876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7987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7835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2898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2762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291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967公克 10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286公克 1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8.1113公克 1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301公克 13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020公克 14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8449公克 15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2539公克 16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058公克 17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839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