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3年度,10號
MLDM,113,原訴,10,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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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韋俊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韋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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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