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素娥
選任辯護人 楊曜宇律師
歐陽徵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素娥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後段、第310條之1第1項規定, 合併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 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
二、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1第2項規定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即:莊素娥與黃天恩為鄰居,2人前曾就黃天 恩所有苗栗縣○○鄉○○○00號旁土地堆置雜物一事有所爭執, 莊素娥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9 日晚上7時6分至7時21分許,在位於苗栗縣○○鄉○○00號之妙 祥寺內,以廣播播送指摘黃天恩「偷政府的電」、「你不要 以為你有本事亂講話,收買環保局,你有本事你叫邱先生來 找我,貓老頭黃先生」、「偷電是要坐牢的,你知道嗎?政 府的電不是給你亂接來養貓養狗的蛤,你到底是不是人啊」 等語,指摘黃天恩有涉嫌竊電及行賄環保局人員之不實事項 ,而以此方式散布足以毀損黃天恩名譽之事,致生損害於黃 天恩之名譽。
三、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352頁):
㈠被告坦承本院當庭勘驗之兩段影片(即告訴人提出之影片) 中,廣播女子之聲音均為被告,惟被告認為有多處被剪接過 。
㈡被告於上開勘驗的兩段影片內容所述事項,非純屬私德而與 公益有關。
㈢上開不爭執事項㈠,復有錄音光碟(見偵卷證物袋)、本院勘 驗筆錄及其附件(見本院卷第345至351、357至371頁)在卷 可憑,堪信真實。
四、證據能力部分:
㈠經本院勘驗不爭執事項㈠之2段影片(詳附件,本院卷第345至
351頁),認有證據能力,理由如下:
1.(第1段影片之勘驗結果第7點)畫面均係持續移動拍攝附近 景物,而且有蟲鳴的聲音,畫面或蟲鳴聲並無中斷或其他異 常,廣播的聲音除連續說話中所需的停頓外,亦無其他刻意 中斷或特殊異常之情事(見本院卷第347頁)。 2.(第2段影片之勘驗結果第3點)畫面持續可見該山林及微弱 燈光以及蟲鳴的聲音,畫面顯示時間約19:20:58起,畫面 右下角則改為依序顯示:「未命名之道路」、「苗栗縣」之 字樣,然畫面均持續晃動拍攝上開景象,而且有蟲鳴的聲音 ,畫面或蟲鳴聲並無中斷或其他異常,廣播的聲音亦無其他 刻意中斷或特殊異常之情事(見本院卷第350頁),上開兩 段影片應係告訴人邊走邊拍,難認有何被告及辯護意旨所稱 因有剪接、變造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之情形。 五、本案證據名稱:
㈠被告莊素娥之供述(見偵卷第13至16、49至50頁,本院卷第4 03至406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黃天恩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卷第17至20頁) 。
㈢告訴人手機內之錄影檔案兩段及本院勘驗筆錄、附件(見偵 卷證物袋,本院卷第345至351、357至371頁)。 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112年4月12日苗栗字第1 120004342號函、112年9月28日苗栗字第1121719899號函( 見偵卷第75頁,本院卷第131頁,上開兩件函文可證:本案 双坑19號旁土地並無接獲遭偷接用電之情事,亦查無該地址 附近申請用電之紀錄,而鄰近之886地號裝設電表日期為112 年1月6日,即無告訴人竊電之事實)。
六、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
㈠被告及辯護意旨固辯稱:被告廣播內容與公共利益有關,並 非僅涉及私德,且為可受公評之事,應依刑法第311條規定 不罰;告訴人未合法設立電表,卻有強力電力設備;環保局 未積極處理告訴人放置物品之事等節,抗辯被告已為合理查 證;被告係以勸戒告訴人向善之目的,避免告訴人恣意的破 壞環境,抗辯無主觀犯意等語。並提出告訴人堆置現場之照 片、苗栗縣政府各該局處之函文、陳情書、不起訴處分書、 電箱照片、陳訴狀等件(見本院卷附被證1至17)。然查: 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我有一再打電話去環保局,但是環 保局都沒有來處理;告訴人常常反咬我一口,我不想跑法院 ,所以就沒有到電力公司檢舉,我只有提醒到我們寺裡查線 路的先生附近有沒有被接電的事情,但是我不知道他有沒有 去看;我沒有檢舉環保局人員收賄、我就懷疑為什麼都請不
動環保局;台電公司人員我只有提醒,沒有檢舉有什麼不法 行為;(審判長問:你有沒有去調查收賄、行賄的狀況?) 沒有調查,我是用疑問詞跟告訴人說你不要以為你有本事就 可以為所欲為,一而再地從外地載廢棄物來丟棄;(審判長 問:台電公司有跟你說過有疑似竊電的狀況嗎?或是用電量 不合理的狀況?)沒有,因為他們有沒有去看我也不曉得; (審判長問:你有何合理的客觀事證有收賄、行賄及竊電的 情事?)竊電的話,他每天都利用晚上銲H鋼及很強的路燈 ,當時他的土地是沒有電表的,他的電表是我廣播後檢舉時 ,他才去申請設立電表;(審判長問:行賄及收賄的客觀事 證為何?)因為那是保育農地不容堆棄廢棄物,他每天都用 沒有牌照的車從外地載廢棄物來。客觀的是說,如果今天如 此辦的話,就可以遏止他的行為。就是三次跟承辦人員的互 動,讓我懷疑他們有收賄等語(見本院卷第404至406頁), 可見被告就上開影片所指告訴人竊電、行賄環保局之部分, 除僅曾向環保局陳情外,別無其他查證行為,已堪認有真實 惡意。
2.而被告向環保局陳情之行為,依被證2、3所示,亦可認環保 局已於111年1月11日即已函請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改善及報局 備查,並無不作為之情事;況縱令環保局有不作為或其作為 仍使被告不滿之情事,亦非當然可認即係告訴人行賄所致, 實難寬認被告得在別無其他事證之下,逕以此為可受公評之 事為由,恣意散布告訴人有行賄環保局之不實內容,是此部 分仍與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未符。且除上開被證2、3所示 函文係被告遭起訴前之函文以外,被告其餘所提陳情書、局 處函覆之文件,均係被告起訴後所製成,難認被告得以該等 文件作為其廣播上開內容時已盡合理查證之事證,進而為有 利被告之認定(被告行賄環保局之事為真實或有相當理由確 信可能為真實)。從而,被告在未盡上開合理查證義務之情 況下,徒以主觀臆測為上開內容之廣播,具有誹謗故意無疑 ,答辯要旨以前詞置辯,均不足採。
㈡至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將本案兩段影片送請鑑定是否有遭剪接 、變造乙節,因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被告及辯護人所提出 之釋明(即本院卷第175頁逐字稿),經本院詢問如何得出 該等逐字稿,被告僅答以:自己講得自己清楚(見本院卷第 188頁),難認已盡釋明而有調查必要;另被告及辯護人聲 請傳喚證人黃素卿部分,因本案之兩段影片業經本院調查如 前,亦無調查之必要,爰均不予調查,附此說明。七、應適用之法條: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被告先後以
上開兩段廣播貶損告訴人名譽,係於密切接近的時地實施, 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控制情緒,或循適法途徑處理本案糾紛 ,接續以上開內容侵害告訴人名譽;兼衡其素行、犯後坦承 部分客觀事實之態度,並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情 節,及其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詳見 本院卷第408頁),與本案告訴人權益受損之程度,而被告 亦無與告訴人進行和解之意願(見本院卷第408頁),以及 告訴人對本案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09至410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虹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即本院勘驗筆錄
一、勘驗檔名為「00000000_190637莊素娥廣播內容錄音檔」影 像檔案(即第1段影片):
1.畫面顯示時間2022年7月9日,19:06:37至19:06:59,(內
容聽不清楚),但畫面可見山林及房屋,畫面右下角並依序顯 示:「雙坑產業道路」、「大坪村」、「三灣鄉」、「苗栗縣 」之字樣。
2.畫面持續移動拍攝附近景物,畫面顯示時間約19:07:00起: ⑴畫面右下角則改為依序顯示:「未命名的道路」、「苗栗縣 」之字樣,然畫面均持續移動拍攝同一物體,並無中斷或其 他異常情事。
⑵同時可聽到有一名女子使用廣播說:「踐踏苗栗,踐踏寺廟 ,你還一直想躲在,天不怕地不怕,苟且偷生,偷電浪費電 ,七十幾歲一直抱怨..( 不清楚).. 拜託你積陰德好不好, 人家不跟你房子,還一直躲在山林裡面,苟且偷生,餐風飲 露,你不是很多房子嗎? 你為什麼在山林裡面苟且偷生,七 十幾歲住在荒野荒郊野外,像什麼東西啊!你今天不是三十 七耶,你七十三歲老人家欸,對不對,山裡荒郊野外」。3.畫面持續移動拍攝附近景物,畫面顯示時間約19:07:54起, 可聽到該女子使用廣播說:「載倒廢棄物,汙染環境,汙染水 源,擾亂這道場清修,偷政府的電,你總總惡行,你不判你要 怎麼樣,你不要以為你有本事亂講話,收買環保局,你有本事 你叫邱先生來找我,貓老頭黃先生,我勸你趕緊斷惡修善,你 不要再執迷下去了,你不要以為你都有本事收買環保局,我就 沒你的辦法,天知地知,無所不知,老天爺不會饒過你的。」 。
4.畫面持續移動拍攝附近景物,畫面顯示時間約19:08:35起, 可聽到該女子使用廣播說:「提請十方彌界三寶,十方諸佛, 菩薩摩訶薩、觀世音菩薩、地藏王菩薩、虛空藏菩薩、日光菩 薩、月光菩薩、太歲星君菩薩及所有山神、樹神..(不清楚).. 、佛地神、龍天護法天地鬼神,請慈悲降臨,讓..(聽不清楚) ..的貓老頭早日惡報現形,提醒世人,提請十方彌界三寶,十 方諸佛,菩薩摩訶薩、觀世音菩薩、地藏王菩薩、虛空藏菩薩 、日光菩薩、月光菩薩、太歲星君菩薩及所有山神、樹神..( 不清楚)..、佛地神、龍天護法天地鬼神,請逛迎,讓作惡多 端的貓老頭早日惡報現形,提醒世人,斷惡修善,提請十方彌 界三寶,十方諸佛,菩薩摩訶薩、觀世音菩薩、地藏王菩薩、 虛空藏菩薩、日光菩薩、月光菩薩、太歲星君菩薩及所有山神 、樹神..(不清楚)..、佛地神、龍天護法天地鬼神,請慈悲降 臨,讓..(聽不清楚)..貓老頭早日業報現形,提醒世人,斷惡 修善。」。
5.畫面持續移動拍攝附近景物,畫面顯示時間約19:08:48起, 可聽到該女子使用廣播說:「黃天恩這個地方真的不是你該住 的地方,七十幾歲老人家住荒山野外,像什麼東西啊!這是寺
廟欸,你為什麼要糟蹋自己呢,七十幾歲住在荒山野外,躺在 那個什麼產業道路上,你像什麼東西啊,偷政府的電,你真的 說要證實??鄉長檢舉你嗎?你知道你那麼多..(聽不清楚)..騙 誰嗎?口口聲聲勸你,你不聽,你是不是要把你檢舉去給你罰 錢是嗎?你到底多少錢被罰?你是不怕人家抓去關不高興是嗎? 五十幾歲老人家,躺在荒山野外,你像什麼東西啊!你到底是 不是人啊!這是水利,水源地保育區、山坡地保育區,這是政 府立案的寺廟,是容不得你在這邊堆廢棄物的,你不要一直以 為賴在這邊,賴在佛菩薩的屁股後面(?),苟且偷生,你真的 丟臉欸,七十幾歲的老人家住在荒山野外,你為什麼要這樣踐 踏你自己呢?你外面反而你自己生活可以過得很好啊,你為什 麼如此踐踏你自己呢?」。
6.畫面持續移動拍攝附近景物,畫面顯示時間約19:11:38起, 可聽到該女子使用廣播說:「政府已經在缺電,你還偷政府的 電」。
7.上開畫面均持續移動拍攝附近景物,而且有蟲鳴的聲音,畫面 或蟲鳴聲並無中斷或其他異常,廣播的聲音除聯繫說話中所需 的停頓外,亦無其他刻意中斷或特殊異常之情事。 二、勘驗檔名為「00000000_190628莊素娥廣播內容錄音檔」影 像檔案(即第2段影片):
1.畫面顯示時間2022年7月9日,19:20:28起,畫面可見山林及 微弱燈光,畫面右下角並依序顯示:「雙坑產業道路」、「大 坪村」、「三灣鄉」、「苗栗縣」之字樣。
2.同時可聽到有一名女子使用廣播說:「(?聽不清楚)電是要 坐牢的你知道嗎?政府的電不是給你亂接來養貓養狗的蛤,你 到底是不是人啊!一個七十幾歲的老人家,在荒山野浪野外, 你在幹什麼啊!」(語畢時畫面顯示時間為19:20:47)。3.畫面持續可見該山林及微弱燈光以及蟲鳴的聲音,畫面顯示時 間約19:20:58起,畫面右下角則改為依序顯示:「未命名之 道路」、「苗栗縣」之字樣,然畫面均持續晃動拍攝上開景象 ,而且有蟲鳴的聲音,畫面或蟲鳴聲並無中斷或其他異常,廣 播的聲音亦無其他刻意中斷或特殊異常之情事。4.本檔案勘驗至畫面時間:19: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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