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82號
HLDV,113,訴,282,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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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被 告 馮愛玲
張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裁 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 假執行之聲請也沒有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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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