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51號
HLDV,113,訴,151,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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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 告 吳守蒝
被 告 林心語住花蓮縣○○市○○○街00號4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904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2,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協議由被告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原告並於民國113年1月10日交付40萬元給被告,再於 113年1月11日交付100萬元給被告,約定被告須自113年1月9 日起,於每月9日前還款21,738元(含本金及利息,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且應於116年6月3日前清償剩 餘所有本金及利息,兩造並簽署金錢借貸契約。爰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及兩造金錢借貸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為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金錢借貸契約為證,並經公證人確認原告交付140萬元 給被告之情為真,亦有原告提出之帳戶明細在卷可參,原告 主張其借貸140萬元予被告,被告每月應還款金額為21,738 元,迄至116年6月3日前應全部清償本金與利息,被告取得 本件借款後均未還款等情,堪信為真實。
㈡惟查,兩造於113年1月11日成立金錢借貸契約,被告亦於113 年1月10日、11日分別取得40萬、100萬元之借貸款項,則兩 造約定被告應自113年1月9日開始清償本件借款,實屬有誤



,被告應係自113年2月9日起始有依約於每月9日還款之義務 。又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日止,本件借款已到期之金額僅有 如附表一所示之173,904元,其中每月協議還款金額21,738 元,利息為16,333元(計算式:1,400,000×14%÷12=16,333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照民法第323條,每月還款金額應 先抵充利息,故本金為5,405元(計算式:21,738-16,333=5 ,405)。另兩造間無約定如被告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則被告就此部分本金給付遲延時,原告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 屆滿翌日起,依各期應還款項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詳如附 表所示),但原告就各期本金遲延利息部分係請求「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而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生效日為113年6月10日(本院卷第51頁),故附表二編 號1至5部分雖然已經屆期,仍僅能依照原告訴之聲明,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6月11日起算,附表二編號6 至8部分屆期日在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後,故仍應以各期 到期日翌日起算遲延利息,而兩造未約定遲延利息之利率, 故依照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遲延利息之年息為5% 。至其餘尚未到期之部分,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並無依據,無 從准許。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與兩造金錢借貸契約,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 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一】         
編號 被告應還款日 協議還款金額 利息 本金 1 113年2月9日 21,738元 16,333元 5,405元 2 113年3月9日 21,738元 16,333元 5,405元 3 113年4月9日 21,738元 16,333元 5,405元 4 113年5月9日 21,738元 16,333元 5,405元 5 113年6月9日 21,738元 16,333元 5,405元 6 113年7月9日 21,738元 16,333元 5,405元 7 113年8月9日 21,738元 16,333元 5,405元 8 113年9月9日 21,738元 16,333元 5,405元 合計 173,904元 130,667元 43,237元 【附表二】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日 年息 1 5,405元 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5,405元 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5,405元 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 5,405元 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 5 5,405元 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 6 5,405元 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7 5,405元 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8 5,405元 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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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