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99號
HLDV,113,補,199,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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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江柏威
江國棟
陳慧梅
被 告 林瑋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計算式:400,000元
+300,000元+300,000元=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
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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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