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87號
HLDV,113,補,187,20240911,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王立行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王立信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塗銷起訴狀所載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上設定之抵押權。依抵押權所設定之擔保債權額
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土地價值按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
現值及面積計算,為19,840,000元(計算式:248,000元/m²×80m
²=19,84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
尚應補繳9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