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周庭萱
訴訟代理人 魏明仁
被 告 林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路000號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返還予原告。本院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
服務網所列民國112年11月份與系爭房屋鄰近之不動產交易行情
,核系爭房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569,640元(計算式
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系爭房屋交易價額計算式)
系爭房屋附近房地交易價額(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
為62,856元(計算式:總價9,500,000元/總面積151.14㎡=62,856
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而原告主張之系爭房屋面積為83.24㎡
,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
約為3比7,故系爭房屋估算交易價額為1,569,640元(計算式:6
2,856元×83.24㎡×0.3=1,569,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