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3年度,10號
HLDV,113,法,10,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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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美慧
代 理 人 沈欣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花蓮縣田智宣文化藝術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花蓮縣田智宣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4條、第5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暨組 織章程第4條、第5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因修正變更 ,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修正 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 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 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且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 26日召開第2屆第10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次會議紀錄、董事會簽到表及法人登記證 書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聲 請變更捐助章程係關於董事會職權、會議辦法、人員配置、 財務報告方法等重要之管理方法,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有關,而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 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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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