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65號
HLDV,113,司聲,65,20240923,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八條南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庭
聲 請 人 八條玄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雲
聲 請 人 八條壽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峸
前列八條南平有限公司八條玄米有限公司、八條壽司股份有限
公司共同


相 對 人 御皇米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宋鴻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5,225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 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 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 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 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 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 限。次按第三審為法律審,被上訴人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 人,乃防衛其權益所必要,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 所稱第三審律師酬金,應包括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之酬金在



內。又當事人於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酬 金應由第三審法院酌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 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聲請人不服而提起 第二審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2年度上字第6 號判決確定而有確定訴訟費用之必要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  
(一)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經本院110年 度訴字第322號判決,聲請人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後 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2年度上字第6號判決,判決 主文第六項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由被上訴人御皇米企業有限公司宋鴻琳連帶負擔十分 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御皇米企業 有限公司與宋鴻琳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八條南 平有限公司負擔。」確定。
(二)經查聲請人於訴訟程序中支出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 同)33,274元、第二審訴訟費用49,911元,另第二審擴張 訴訟費用297元及電子卷證費400(200+100+100=400)元, 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查核明確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繳費單 據影本附卷可參。依上判決意旨,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十分之三以及擴張之訴訴訟費 用二分之一,合計為25,225元(計算式:33,274+49,911+ 400=83,585,83,585*3/10=25,076【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元以下四捨五入】;297/2=149【第二審擴張之訴訴訟 費用】,25,076+149=25,225)。又本院並依職權函知相 對人表示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具狀為意見之表示,此 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 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25,225元,並依民 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1/1頁


參考資料
八條壽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皇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條玄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條南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