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2227號
HLDV,113,司執,22227,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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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227號
債 權 人 賴永美飼料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睿
代 理 人 黃絢良律師
債 務 人 左海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存款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聲請
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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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賴永美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