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1709號
HLDV,113,司執,21709,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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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709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之6              
債 務 人 詹朝猛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慧貞  住○○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許慧貞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松山 區,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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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