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462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債 務 人 顏國安 住花蓮縣○○鄉○○路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銘傳 住花蓮縣○○市○○路0段000巷0號10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吳銘傳對第三人元大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遠雄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該第三人分別係在臺北市 松山區、大安區及信義區,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 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 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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