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0887號
HLDV,113,司執,20887,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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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887號
債 權 人 陳昀宇
債 務 人 謝義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苗栗縣銅鑼鄉,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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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