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989號
HLDV,113,司促,4989,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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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89號
債 權 人 王政琬
債 務 人 陳朝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000元,及自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債
權人所提之調解書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是債權人請求逾法
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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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