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原 告 呂○蓉
被 告 周豐碩
闕勤府
曾志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55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113年度金簡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周豐碩、闕勤府、曾志明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5 號、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113年度金簡字第15號違反洗 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呂○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