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3年度,7號
HLDM,113,附民緝,7,20240911,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原 告 呂○蓉



被 告 周豐碩
闕勤府


曾志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55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113年度金簡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周豐碩闕勤府曾志明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5 號、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113年度金簡字第15號違反洗 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呂○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