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詩揚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家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詩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妨害性自主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詩揚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 以111年度原侵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9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 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及 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 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9 1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檢察官 聲請受刑人假釋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再者,本院 審酌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認受刑人經綜合評估後,其暴 力危險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仍具有低危險,併參 卷附本院111年度原侵訴字第15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花蓮 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MnSOST -R等量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 收容人切結書等相關資料後,認有保護被害人即代號BS000- A109068號女童及使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之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 第3項、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命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並禁止對兒
童及少年實施妨害性自主之行為。
據上論斷,應依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