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銘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銘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銘章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 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 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 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 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 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合併 定應執行刑,應立於兼顧法律規定之外部界限與法秩序理念 即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等價值內部界限之前提,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 害之綜合效果,考量行為人之個人特質及刑罰效果,認應對 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以緩 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 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的犯罪型態、罪質、法益,及比例 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 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 罰金折算之標準。
㈢另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 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 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此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經本院將繕本 以函文通知受刑人,並請其於文到後3日內對定應執行刑表 示意見,受刑人未依期限內向本院提出意見,併予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茂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7日 112年3月27日 112年5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41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77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花簡字第324號 112年度易字第495號、113年度易字第19號 112年度易字第495號、113年度易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113年01月05日 113年03月13日 113年03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花簡字第324號 112年度易字第495號、113年度易字第19號 112年度易字第495號、113年度易字第19號 確定日期 113年02月15日 113年04月11日 113年04月11日 備註 編號1至編號6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5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至6月15日 112年7月11日 112年7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77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77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95號、113年度易字第19號 112年度易字第495號、113年度易字第19號 112年度易字第495號、113年度易字第1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03月13日 113年03月13日 113年03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95號、113年度易字第19號 112年度易字第495號、113年度易字第19號 112年度易字第495號、113年度易字第19號 確定 日期 113年04月11日 113年04月11日 113年04月11日 備註 編號1至編號6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5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46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46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23號 112年度易字第323號 112年度易字第323號 判決 日期 113年01月31日 113年01月31日 113年01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23號 112年度易字第323號 112年度易字第323號 確定 日期 113年03月07日 113年03月07日 113年03月07日 備註 編號7至編號9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2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