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齡貞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譚淑慧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7 月3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9月3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