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13年度,15號
HLDM,113,原交附民,15,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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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林月慈 (住址詳卷)
被 告 林志光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原交易字第2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志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月慈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 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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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