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29號
TTDV,113,補,329,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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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被 告 杜蕙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係於民國113年6月1
7日對被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內容,其本
金及請求起訴前利息部分(計算至113年6月16日)之總額則如附
表二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8,292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28,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
編號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 1 被告應給付原告20,660元,及自111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始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利率 (年息) 金額(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20,660 20,660 利息 20,660 111年2月25日 113年6月16日 (2+113/366) 16% 7,632 合 計 2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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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