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19號
TTDV,113,補,319,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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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朱鴻祥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
被 告 田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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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