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陳炯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諺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