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陳姜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真耶穌教會臺灣總會間請求拆屋還地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749,820元,並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
元在案(下稱原裁定),然原告對原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
分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
1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重新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216,120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