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44號
TTDV,113,消債更,44,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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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黃耀寬

代 理 人 羅文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80元【計算 式:8×51×10-1,000=3,08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 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前曾與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後毀諾,請補正下列事 項:
 ㈠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工 作狀況為何?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及聲 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狀況、支出狀況及財產狀況之 變化。




 ㈡上開債務協商成立後,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 ?並提出依協商方案還款之相關佐證資料(如匯款明細或還 款紀錄等)。
 ㈢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達成分每月清償之協議 ,則再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依法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要件,方為適法,請說明履行情形及 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原因而未履行原協議之情事,並提 出相關證明資料。
 ㈣銀行公會針對民國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 協商一致性方案」,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與其他債權人另 行個別協商?若有,協商之情形及協議方案為何?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黃子綸的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本人之最新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其受扶養人黃子綸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 年9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 影本)。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是否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及 領取原因,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 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 ,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七、聲請人陳稱其名下土地已於99年遭債權人安泰銀行向本院辦 理查封登記,其後續執行程序為何?執行程序是否已經終結 ?為何尚未拍賣?並提出相關資料說明之。
八、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3年 3月5日回溯2年內),該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 、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 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 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 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13年3月5日回溯5年內 )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 ?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 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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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